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部分被我局查封财物的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被我局依法查封财物的所有人(以下简称“涉案人员”,名单附后)应立即到上海市长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番禺路232号)接受调查处理,逾期被查封财物将按无主财物处理。
2、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财物的,我局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凡投案自首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涉案人员,我局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仍为涉案人员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上海市长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12月26日
涉案人员名单:
姓名 地址 涉案产品 上海发歌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江川北路293号A区 热轧带肋钢筋12.4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