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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长质技监[2009]13号
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

  长宁区各食品生产企业: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按照市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统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我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也作如下相应调整: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本区食品企业标准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本区标准化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二、本区食品企业可至 云雾山路39号 办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联系电话:62738557。

  上海市长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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